因氣候不穩定,全台近日連日大雨,大華為了工作必須駕車前往南部出差,不料卻因天雨路滑煞車不及與前方開著自小客車的小明在國道發生追撞車禍。所幸的是雙方都沒有受傷,僅是車子毀損而已。大華自知理虧,馬上答應賠償小明車子修理費的所有損失,希望能迅速解決這件事情。

Q1:發生車禍可否自行和解了事?

A:和解是指至少兩方的人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在民法上視為一種締結契約的行為(註一)。在本題僅有雙方車輛毀損的狀況下,除了民事上的損害責任外亦可能有刑法上毀損罪的可能,然而毀損罪需提告才能追究,而且必須要有故意毀損才會成立。因此,在提起訴訟前,若雙方怕訴訟上的麻煩,當然是可以進行和解的。若提起訴訟,也可以在訴訟進行的時候中和解,在訴訟中做成和解筆錄,並撤回提告。

Q2:如果在和解數日後,小明反悔提告,大華該怎麼辦?

A:和解在法律上僅能獲得民事的效力(註二),在刑事訴訟程序上並無法拋棄告訴權,故若受害人提出告訴,法院仍會受理。因此,一般人認為如能經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將達成和解的內容記載後送至法院核定,則能免除同一事件再進入訴訟(註三)。如達成和解後,受損害的人仍提起民事、刑事訴訟時,應保留並提出當時談和解的依據以及和解進行的狀況等,以使檢察官或法官明瞭對方的請求是不是有理由。大華若真的不幸在賠償後仍被提告,應提出雙方和解的內容以及已賠償的證明來免除或減輕自己的責任。

Q3:車禍發生後如達成和解,怎樣自保最好?

A:如有保險,雙方應通知保險人參與和解。最好將和解的內容,尤其是車子的所有權人、金錢、日期、支付的憑證或依據等書寫清楚,並約定雙方於賠償後不再提起刑事或民事訴訟或撤回告訴等,以達到當初為求免除訴訟程序麻煩的初衷。另外,對於應履行義務的人(例如需賠錢的大華、需將車子交出送修檢查的小明等)若未履行,應有怎樣違反的效果,最好也在契約中寫清楚,以達到和解契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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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取自自由時報)

註一
民法736條
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註二
民法737條
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
效力。

註三
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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