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當颱風過後,很多車輛由於路樹被颱風吹倒而造成車輛損傷。大華的車也因此而造成副駕駛座的玻璃破裂,開車前往汽車維修廠進行玻璃維修。在和維修廠老闆小明講完想要更換的項目,並且告訴小明有其他問題再打電話告知他,之後便去附近的書店閒逛。小明在進行汽車維修時,看到大華車子的雨刷已經無法將汙垢刷乾淨,因此在未告知大華的情況下,自行幫大華的車子換了新的雨刷。稍晚,大華去汽車維修廠牽車時,小明告訴大華更換新雨刷的事情,要大華支付該「額外費用」,大華應該如何主張權利?
Q:大華可否主張更換雨刷未在當初約定的保養範圍內,因而不需支付這筆費用?
A:大華在進行保養前,已經詳細的告訴小明這次想要進行維修的項目,並且要求小明若發現其他問題要告知大華,但小明未告知大華且自行進行更換,依據法律規定:訂立契約時,契約內容需要訂立契約的當事人雙方皆同意,契約才算成立(註1)。然而更換雨刷不在大華與小明所訂立的契約內容範圍內,因此大華不需支付這筆費用。
Q:大華是否可以要求小明換回原來的雨刷?
A:小明自行更換雨刷的行為符合民法上對「無因管理」的定義(註2),惟無因管理在事後需要物品所有人對管理者的行為同意(註3),但是大華事後並不同意小明擅自更換雨刷,為避免造成小明的損害、大華沒有付費而享有利益(註4),因此大華應可要求小明換回原來的雨刷。
(圖片取自素材公社)
註1:民法第153條第一項之規定:「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註2:無因管理:是指未受到物品所有人的委任,並且對該物品也無義務去管理,而為物品所有人管理該物品。
註3:民法第178條之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除當事人有特別意思表示外,溯及管理事務開始時,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
註4:民法第179條前段對於不當得利之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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