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越來越進步,原本我們只能在科幻電影中看到的自動駕駛車,已經被美國車商給研發出來,開始在美國販售中,然而,自動駕駛車是否真的如同我們幻想的一樣車禍永遠不會發生呢。

大華買了一輛自動駕駛的車子,開了幾天後,這台車幫助大華躲避掉幾場事故後,大華對於這個車子百分之百的信任,現在上路都不須要在去注意車況,交由車子自己去判斷,沒想到大華這一次上路,車子因某些原因未感應到前方的十字路口有一台車正通過中,大華因為都交給車子判斷,也沒有注意到前方的狀況,而未即時踩下剎車,大華的車子沒有減速就直接衝撞上正在通行的車,結果造成另一輛車的駕駛人,左手臂受傷,全身也有多處擦傷,大華並無受傷,但兩輛車均有毀損。

Q:大華是否有責任?

A:駕駛人在路上行駛汽車本身就是一種高度危險的行為,為了保障他人身體的安全,駕駛人本身有注意車輛前後左右狀況的義務。自動駕駛系統本身並非人,在現階段法律上,我們可以將其視為輔助駕駛人行車時注意義務的工具或服務。因此,駕駛人大華並不能因有自動駕駛系統而免除其法律上的責任,所以大華若仍應注意前方狀況,但大華卻沒有注意,大華的行為導致車禍的發生,大華仍須就肇事負責任。(註一)

Q:大華該如何處理?

A:大華在發生車禍後,應先通知警方到來,並且留在原地等警方到來以免被認定肇事逃逸,大華可以向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做鑑定,釐清這場車禍所須負的責任比例,再向警察請求調閱路口監視器,做為日後和解或訴訟的證據。

Q:車商若過於誇大自動駕駛的性能,會有何種責任?

A:車商販賣自動駕駛車過於誇大車子的性能時,使得消費者對於自動駕駛有錯誤的認知,完全不用注意道路狀況的錯誤認知存在時,可能會觸及消費者保護法以及公平交易法上的廣告不實,若消費者因此而受到損害時,可以向車商請求損害賠償。(註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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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圖自gizmodo)

註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並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不得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註二:
消費者保護法第22條
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
企業經營者之商品或服務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應確實履行。
消費者保護法第23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
公平交易法第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1條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本文僅提供一般法律資訊,而非針對具體案件所為之法律評估。本文不能取代律師之專業意見,讀者在具體個案中採取任何法律措施前,仍應取得律師等專業人員之協助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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