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終究要結婚,為何不現在就結?

你會有性的需求,也會有愛情的需要,因為這都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事物之一。只要是人,就會有愛情的需求,也會有宗教與戰爭的需求。所以你終究是要結婚的。

很多人不想結婚,也舉出很多不願結婚的理由。不過羅素對這些理由一一打臉,而且打好打滿。例如有人認為,愛情會讓人失去自我。一旦戀愛了,自己就會因為順從對方而失去主見,甚至不再像自己,無法保有原本的個性(很像有異性沒人性的感覺)。問題是,生命既然要與世界接觸,就不可能保持自己的絕對獨立。如果愛情只是占有,就失去價值了。若你真的愛對方,就需要知道對方的情感和想望,並將這些當作是自己的來看待。如果你希望自己的愛情有價值,你在心中就必須敬重所愛之人:你不能只是一味說愛著對方,卻不願為對方做任何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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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則抱著想要事業有成再來結婚,羅素認為若想要等工作和經濟上獲取成功後,再談感情是不切實際的想法。雖然我們的確會勸誡他人勿為感情阻礙事業發展,或在失戀時鼓勵人要用全力衝刺工作,忘掉情傷;但羅素認為,為了事業放棄愛情也很愚蠢,這樣的人即便進入婚姻,與妻子的相處上也無法得到滿足,不論是在性愛或日常生活都一樣。羅素坦白地告訴我們,愛情是逃避寂寞的主要方法。你跟另外一個靈魂在這個孤獨的世界上相遇了,總算能逃避這種因為寂寞帶來的痛苦。結果兩個人現在竟然在愛與性的結合上無法獲得滿足,那麼這兩個人要如何保有對世界的善意?如此一來不就又傷害到了社會大眾嗎?

因此,羅素建議我們,接受愛與性是結合在一起的體驗,並且在性方面溫文儒雅的表達出自己有多愛對方。不是用dirty talk(性愛中說色色的話),也不是用獸性發洩的方式,而是在禁欲與縱欲間取得平衡,在愛與性的結合中表達自己。

先試車先看房不行嗎?

雖然結婚可能是我們所期望的,但放眼現在的生活環境,結婚其實很難啊!而且婚後搞不好會因為各種因素離婚。縱使我們可以透過效益主義所提的方法或建議來挑選另一半,但羅素卻提出可以透過試婚或同居來避免離婚。

羅素的主張是這樣的:婚前性行為其實比我們想像的還要普遍。雖然民調顯示婚前性行為的比例逐年增加,但羅素相信人數比我們看到的還要更多,只是不好意思說出口而已。性既然是人類的天性,那麼婚前性行為就沒有我們想的那麼糟糕。透過禁制反而強化那些本來想要受禁制的行為,倒不如用疏導的方式讓這些受禁制的行為得到合理的舒緩。你看早年禁酒令的執行,有讓大家從此不喝酒嗎?不但沒有,反而讓私酒猖獗。所以與其禁止,倒不如讓人有合理的抒發管道。如果你覺得婚前性行為有點不負責任,沒關係,或許你可以考慮羅素提出的「伴侶婚姻」制度。羅素相信伴侶婚姻可用來解決許多因無法結婚而產生的問題,包括孩子、生活實際需求或是想要測試兩人間合適與否。羅素在此提出著名的買房比喻:你不可能在買房交屋前不仔細觀察房子,為何會同意未經嘗試就決定共度終生呢?畢竟不同狀況有不同處置,不應一概而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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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來說,羅素不是第一個提出伴侶婚姻或試婚概念的人,在他之前還有美國法官林德西(Benjamin Barr Lindsey)。林德西曾出版《伴侶婚姻》(The Companionate Marriage)一書,他主張,試婚中的伴侶暫時不應想著要孩子,因為還不知道兩人未來是否合適。此時社會該做的,是將最合適的避孕方式告訴這對年輕的試婚伴侶,好讓他們至少在性與節育的知識上有所學習。如果這兩人最後沒有孩子,也沒有懷孕的問題,且雙方都覺得不合適便可離婚,只是離婚不應當請求贍養費。林德西的主張是,為了避免年輕人日後造成更大的社會問題,應該要先試婚一年,看看兩人是否真正合適。不合則分,合則持續,再考慮可以擁有孩子。

林德西所提出的建議,從我們現在看來似乎理所當然,但當時卻引發民眾極大的反彈。最終他被趕出服務28年的法院,並被認為是自毀聲譽的最佳代表。羅素對此加以嘲諷:美國社會當時指責林德西毀壞家庭的神聖性,且鼓吹不生育的婚姻,實在是個道德敗壞的傢伙。但這些反對者絲毫不在乎人類的幸福,羅素相信這種伴侶婚姻其實能為美國帶來更大的幸福與利益,也能夠解決青年放縱的問題從而降低離婚率。總之,只要不涉及生兒育女的性行為其實都屬個人私事,而且自願同居或試婚的人若不想要孩子也是兩人的自由。

強調感覺的羅素居然強調婚姻需要理性!

相愛的人會想結婚,即便不結婚也會想和愛人有很美好的性愛關係。但羅素不認為婚姻的一夫一妻制是種堅固的制度,因為這種制度只是讓妻子淪為丈夫的財產。羅素觀察到:越是文明的人就越不能和一個伴侶擁有永久的幸福(他大概在說自己吧)。可能因為越文明的社會提供越多的比較,所以容易讓人感到不滿足。反過來說,如果有一個社會,未婚女子少,丈夫遇到美麗女子的機會也少,那麼丈夫大概極容易暫時安於現狀吧。

羅素也觀察到,婚姻的另一個困難是義務的產生:如果兩個人的愛情出於自由與自願,這段感情就算是有價值。但如果兩個人進入婚姻,就多出了愛情裡沒有的義務,這些義務將使愛情走向墳墓—像以前網路上所說的,如果婚姻是愛情的墳墓,那結婚紀念日就是掃墓節了!所以羅素建議我們,應當學著控制嫉妒的情緒:

凡婚姻是以熱烈的愛情開始,並生了可愛的子女,則夫妻之間應當產生一種離不開的感情,縱使在性的熱情衰退以後,縱使有一方或雙方對於別人產生了性的熱情,他們還是覺得,在伴侶的情誼裡,仍舊有一種無限珍貴的東西存在。這種婚姻上的醇美情感,由於妒嫉的原因而不能得到表現;不過,妒嫉心雖然是一種本能的情感,只要我們不把它當作正當的道德忿恨而視它為不良的東西,妒嫉心也是可以加以控制的。伴侶的交情經歷了多少歲月,同甘苦,共患難,自然有其豐富的內容,不論初戀的日子多麼愉快,也是趕不上的。時間能增加許多事物的價值,凡是能明白這道理的人,誰願意將那般的交情,為了新歡就輕輕地拋下?(《婚姻與道德》,第十六章)

如果你希望自己的婚姻成功,那麼必須了解,不管法律怎樣說,私生活方面就必須是完全自由的。這種自由建立在平等的心理與對彼此的不干擾上,身體上和心靈上能完全親密,且對於尊重的事物能有彼此相同的標準。很可惜,那些文明開化的地方要做到這一點很難!所以人應該要好好學習性教育,也應該從對婚姻的不切實際的幻想中離開。

兩人差別最少者婚姻較能長久維持。羅素認為這似乎與「比較」這個行為有關,此外,丈夫與妻子都不要幻想從婚姻中得到太過浪漫的愛情或幸福;加上社會習慣的規範,較容易助人避免所謂的不幸婚姻,因為大家都必須遵守一定的規範。

至於婚姻的狀況,其不幸來自與文明的關係:一方面,如果所謂文明的男女都能比他們現在更開明,不幸就會消失不見。因為不受文明拘束的人會依循本能多夫與多妻,但是在道德控制下的男女卻受抑制於宗教束縛。婦女解放運動也使婚姻變得更加困難,女人不再像過往婚姻中的傳統角色那樣牽就丈夫。此外,當女性在婚姻中產生所謂不貞潔的行為時,丈夫很難不去忌妒。更別提有那麼多人透過基督宗教來加強婚姻的意義!

雖然羅素認為婚姻作為合法的制度,不論在宗教常例、養育後代甚或在自然動物群體內都可以看見。因為這種制度的破壞與經濟有關。在過往的社會裡只有富人或酋長具有足夠的經濟條件,多娶妻生子以維持勞動力,離婚幾乎是不可行的。不過羅素認為,正因為如此,婚姻中的宗教意義大為增加,與他人妻子發生關係是得罪了丈夫,但婚姻以外的性行為卻是得罪了上帝。這些宗教的作用不一定能幫助婚姻幸福。那麼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建構幸福的婚姻呢?

羅素認為我們應該適當的給予對方自由:如果婚姻要成功,那麼丈夫和妻子都必須了解,不管法律怎樣說,在自己的私人生活方面,他們必須是自由的。這種自由建立在平等的心理與對彼此的不干擾,且在身體和心靈上能完全親密,對於尊重的事物能有彼此相同的標準。很可惜,我們很難做到:因此,離婚變成了一種選項! 

到底能離幾次婚?

並非所有人都能在理性中維繫感情,所以羅素主張我們應該增加更多可以離婚的理由,雖然他自己不認為離婚是解決婚姻困難的一種辦法(那你離三次婚是怎麼回事啊?)

每個國家與地區都有對離婚的規範,可是有一些離婚的理由羅素實在看不下去,像是基督宗教的離婚論點對他來說毫無說服力。羅素不接受把通姦當成是離婚的理由,畢竟人類有性的衝動與欲望。他的理由是:婚姻既然限制了雙方的權利義務,那麼就應當給予對方一定的權限;只要夫妻間根本的情感沒有動搖,就得容忍那些對其他人有性欲的衝動,甚至是偶爾不小心的偷吃—這個理由感覺像是羅素自肥。

真的有合適離婚的理由嗎?羅素認為有兩個:一個是因為夫或妻一方面的缺陷,如精神錯亂、嗜酒狂和法律上的犯罪。另外一個則是根據夫妻雙方的關係而自願離婚。羅素很強調,離婚最好是雙方都同意。不過,為了子女的幸福,婚姻的穩定也很重要,這才是他所謂離婚不能解決婚姻問題的原因。羅素認為我們應該區分婚姻,以及那些僅是性關係結合的差異,也要區分浪漫的結婚之愛及生物學上的結婚之愛。人在婚姻中不可能免除所需擔負的責任,這些責任還包括克制自己的忌妒,並且適當地自制。

即便如此,羅素似乎還是在他的主觀經歷中,過度美化了性與婚姻的自由,忽略了愛情與婚姻帶出的獨占與忌妒威力。他反對父權社會,但在他的婚姻故事中女性聲音卻是缺席的。他反對用離婚解決問題,但他離了三次婚,還被第二任妻子朵菈報復性的公開了與其他女性的外遇。他將一切束縛歸諸於宗教,也把自己的理性當作是普羅克諾丁的鐵床(那個身高不對就透過鋸腳拉長方式去適應規範的希臘神話故事)。那麼親愛的讀者,你認為一個人究竟能結幾次婚與離幾次婚呢?或者是,一個人能承受幾次的結婚與離婚呢? 

本文節錄自《如何愛,哲學家有答案:13堂最有關係的哲學思辯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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