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在一九六八年發表的一份經典報告就名為〈公地悲劇〉(The Tragedy of the Commons) 。在哈丁的寓言裡,只有一群牧民共享一個公共牧場,公地大到足以養活許多動物,但數量並非無上限。每一個牧民隨時都必須決定要不要再多養一頭牲畜。一個理性的牧民會怎麼做?如果多養一頭牲畜,就可以在市場上多一份豐厚利益,但是支應該頭牲畜的成本卻由所有使用公地的人分擔。因此,這個增加牲畜的牧民獲利較豐,但只須付出一點點成本。若他無限度地擴大豢養規模,只要公地資源仍可使用,就可以為自己帶來最大的利益。當然,其他牧民也有相同的誘因。如果每個牧民都只為私利行事,公地就會被完全耗蝕,所有人最後什麼都不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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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丁的公地悲劇突顯了合作的問題。合作並不始終成為問題。有時候合作是一個必然的結論, 而有時就是不可能合作。在這兩個極端之間,事情的發展很有意思。

   

假定有兩個人,亞特與巴德,同乘一艘小船,在狂風暴雨的海上努力前行。除非兩個人都盡力划船,不然都活不了。在此,自我利益與群體利益(在這裡是兩個人的群體)是完全一致的。對亞特與巴德來說,為「我」做最好的打算與為「我們」做最好的打算是一樣的。在其他情況下,就不可能合作了。例如,假定亞特與巴德的船正在下沉,而他們只有一套救生衣,無法共用,那麼這裡就沒有「我們」,只有兩個不同的「我」。

   

在很容易協議或毫無可能合作,如同上述兩個假設所描述的情況下,就沒有必須解決的社會問題了。當個人利益與群體利益既非完美一致,也非完全悖反,如同哈丁的寓言所顯示的情況,合作才會變成一個具挑戰性但可以解決的問題。再次說明,在哈丁的寓言裡,每一個牧民都可以養更多牲畜來獲取更多利益,但結果會帶領他們走向集體毀滅,這就不是每個人樂見的了。因此,合作就是關於如何讓群體利益在可能的情況下凌駕個人利益。合作正是社會存在的核心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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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生物都具社會性?為什麼不自己過自己的?理由是有時個體聚在一起可以完成自己無法獨立完成的事。這個原則從一開始就引導著地球生命的演化進程。大約四十億年前,分子結合成細胞;大約二十億年後,細胞結合成更複雜的細胞;接著十億年後,這些更複雜的細胞又結合成多細胞組織。之所以如此演化,是因為參與的個體藉由共同運作,可以用新而更有效率的方法散播其基因物質。再快轉十億年,看看我們今天的世界,這個世界充滿著社會性動物,從螞蟻、狼到人類,全都適用同一套原則。蟻群與狼群可以做到一隻螞蟻或一匹狼做不到的事,我們人類則藉由彼此合作,變成主導地球的物種。

 

人類大部分的合作都是很有趣的,在那種情況下,自我利益與群體利益只有一部分相互吻合。在前述牽涉亞特與巴德的第一種情況中,我們假定他們的利益是完全吻合的:兩個人都必須盡全力划船,否則都會沉入海裡。但此類情況相當罕見。在更典型的情況中,兩人可以少出一點力划船,而船仍能抵達終點。更普遍來說,在大部分的合作體制下,個人還是有機會多給自己一些好處,而讓群體負擔其成本。換句話說,幾乎所有的合作機制都涉及自我利益與群體利益、我與我群之間的某種緊張關係。因此,幾乎所有合作機制都面臨著耗蝕的風險,就像哈丁寓言中的公地。

個體與群體利益間的緊張關係也存在於通常我們不看作是合作的情況中。設想亞特正沿著一條荒涼的山路穿越大西部,他看到一個獨行旅人的身影從前方的山頭走來。那個人有沒有帶武器?亞特不知道,但亞特確實攜帶了武器,而且他是個好射手。亞特從他的來福槍槍管上盯著那個陌生人,心想他可以用一顆子彈幹掉那個人。他應該這麼做嗎?從亞特自私的觀點來想,這麼做對他沒有損失,殺了陌生人,他就不用擔心被搶劫,這符合亞特的自我利益。

 

巴德也在同一個地區行走,在準備翻越山頭,挖出被藏起來的黃金時,他也面臨類似的選擇。一個陌生人在小路旁睡覺,巴德知道回程時他可能會再遇到這個人,但那時他會帶著他的金子。那個陌生人會試著打劫他嗎?巴德不知道,但他曉得,如果他在這個睡著的陌生人的威士忌裡下毒,他就不用為此操心了。

照著自私自利的邏輯走,結果是:巴德在亞特的威士忌裡下毒,幾個小時後,亞特射殺了巴德。再過幾個鐘頭,亞特因為喝下威士忌而死去。如果亞特與巴德都替陌生人的福利多想一點,兩人可能都還活著。相反的,就像哈丁寓言裡的牧羊人,他們的自利心大過一切。教訓是:即使是最基本的規矩,不侵犯他人,也是一種合作的形式,無論是在我們這個物種或任何其他物種中,這都不能被視為理所當然。舉我們那還存活著的兩個近親物種之一,即黑猩猩來說,如果不同群體的雄性黑猩猩在小路上相遇,其中一方的數量顯然多過另一方,較大的那群很可能只為了逞能而殺掉較小的那群。為什麼不這麼做呢?誰需要競爭?和平是關於合作。

  

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涉及合作。去店裡買東西時,你仰賴店主把你付了錢的東西(例如牛絞肉,而非松鼠絞肉)給你;店主也仰賴你給他一張真正的十元鈔票(不是假鈔),而且不會把其他沒付錢的商品塞到袋子裡。當然,人類社會有法律與警察可以確保人們遵守交易時應盡的義務。而這正是重點所在。因為幾乎所有經濟活動都牽涉那種有趣的合作,其中個人利益與群體利益是衝突的,我們需要別的機制來讓它運作。

在市場之外,幾乎所有人類關係都攸關給與取,而當一方或雙方取得太多而給得不夠時,關係就會瓦解。事實上,個人利益與群體利益的衝突不僅存在於我們之間,也存在於我們體內。前面提到,複雜的細胞已經合作了近十億年,儘管如此,動物體內某些細胞開始為自我利益而非群體利益發展的情形仍不少見,這就是人們所知的癌症。

 

本文節錄自:《道德部落:道德爭議無處不在,該如何建立對話、凝聚共識?》